人民法院,人民法官,"人民"兩字含義深遠。封建社會里,等級森嚴,衙門八字開,有理無錢莫進來,民眾是不敢走進的法院的。中國共產(chǎn)黨深知民可載舟,也可覆舟的道理,所有的奮斗和目標都是為了造福人民,出發(fā)點和落腳點就是實現(xiàn)好、維護好、發(fā)展好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。司法權(quán)作為一種國家公權(quán)力,其源頭在"民",離開了人民,沒有了源頭,沒有了相信和依靠的對象,司法還有發(fā)展的基礎(chǔ)或基石嗎?
司法不能與民隔絕,不能神秘化、冷漠化、高傲化,不能與人民群眾的感受和認知毫無關(guān)聯(lián),社會主義國家的法官如果孤芳自賞,心中沒有裝著人民,無視人民群眾的呼聲和感受,沒有人民群眾的擁護和支持,走向脫離群眾、脫離現(xiàn)實、脫離社會的孤立道路,社會主義司法的本質(zhì)和價值還存在嗎?司法在嚴守自己的領(lǐng)地、忠于職守的過程中,不能成為"官僚的司法",而應(yīng)該是"市民的司法",不能是"技術(shù)的司法",而應(yīng)該是"走心的司法"。法律不僅是"治國"的"法器",更是公民能夠體面生活、尊嚴生活的一種生活方式。
怎樣做到司法為民?"只有熱愛人的人才可以審判人",掌握了法律知識,會斷案,但不一定能判好案。僅僅通過智識來裁判是不夠的,必須要有最大的良知和最高的人文。如哲學家叔本華所說:"要尊重每一個人,不論他是何等的卑微。要記住活在每個人身上的是和你我相同的性靈。"
以民為本,司法為民,不是什么時髦的詞匯,不是大詞,不是理論,不能把它當成宣言和標語,坐而論道的分析、論證,只能讓我感到蒼白、無用。如果沒有執(zhí)法中的故事,沒有細節(jié)、沒有感受,我們就成了語音的奴隸,我們就成了"說的好聽,做得太差"的兩面人。
一名香港的流動小販在街邊賣雪糕,為了多掙點錢,附帶賣起了棒棒糖,后來食物衛(wèi)生態(tài)環(huán)境局把他告上法庭,指控他阻塞交通以及販賣超過牌照指定范圍的商品。法庭上,法官責備控方只因小販賣了30支棒棒糖就控告他,對小市民缺乏體諒之心,并建議執(zhí)法者酌情處理,先行勸諭,屢勸無效后再上法庭。不過控方堅持不肯撤訴。后來法院作出裁判,象征性的對被告罰款100元港幣。閉庭后,法官親自向小販解釋牌照的要求,并且強調(diào)政府執(zhí)法是為了保持經(jīng)營秩序,并非為難他。他還鼓勵小販,不要因這次檢控而影響工作,并且承諾,如果自己正好經(jīng)過他的小攤,一定會去幫襯他。幾個星期后,這名法官果然來到小販的攤位前,買了一瓶礦泉水。這個真實的故事,能讓我充分感受到這位香港法官溫馨而富有人情味的一面,讓我真切體會到了什么才是踐行"司法為民",而在香港,也許根本就沒有"司法為民"的這種提法。
1935年,在紐約市一個窮人居住區(qū)內(nèi)的法庭上,正在開庭審理一樁偷盜案。一位60多歲的老婦人因為偷了面包被告上法庭。法官問她:"你偷面包的動機是什么,是因為饑餓嗎?"老太太對著法官真實道:"我是饑餓,但我更需要面包來喂養(yǎng)我那三個失去父母的孫子,他們已經(jīng)幾天沒吃東西了。我不能眼睜睜看著他們餓死。他們還是一些小孩子。"法官嚴肅地說道:"被告,我必須秉公辦事,執(zhí)行法律。你有兩種選擇:或是處以10美元的罰金,或者是10天的拘役?"。老婦人為難地對法官說:"法官大人,我犯了法,愿意接受處罰。如果我有10美元,我就不會去偷面包。我愿意拘役10天,可我那三個小孫子誰來照顧呢?"。這時候,從旁聽席上站起一個四十多歲的男人,他是現(xiàn)任紐約市市長拉瓜地亞,他向老太太鞠了一躬說道:"請你接受10美元的判決。"說著,他轉(zhuǎn)身面向旁聽席上的其他人,掏出10美元,摘下帽子放進去說:"各位,我,現(xiàn)在,請諸位每人交50美分的罰金,這是為我們的冷漠付費,以處罰我們生活在一個要老祖母去偷面包來喂養(yǎng)孫子的城市。"所有的旁聽者都默默地、靜靜地拿出了50美分,放到市長的帽子里,連法官也不例外。
人類的悲憫之心,才是最高的法律。良心是一個社會最基本、最起碼的人文修養(yǎng),它與制度無關(guān),與國別無關(guān)。再高調(diào)、再華麗的為民,如果沒有實際的行動,也會變成虛偽,再公正無私的法律,如果沒有人文大愛,也會變成一部惡法。
永遠覺醒在司法為民的路上。走到法院打官司的人,不論是什么身份,什么目的,都是迫不得已的痛苦決定,都是在窮盡其他救濟手段后的最后選擇。試想一下,如果是自己碰到了"門難進、臉難看、事難辦"的遭遇,我們將會是什么心情,我們又將會有什么樣的體會?紙上談兵是無用的,只會書本理論是無用的。"司法為民"不是一篇篇文章,一本本專著,而是面對一個個具體問題時,你能交出你的初心,你能認真解決這些問題。我要看到你真的為民做了些什么?做了沒有?拿出你的貢獻,讓民眾滿意,這才是最好的為民。
我國是一個法治傳統(tǒng)較為薄弱的國家,但我們有一個很好的傳統(tǒng),就是"以吏為師"、"導民純化"。人民群眾需要的法官是不擺官架子的親民法官,多數(shù)群眾打官司是萬不得已的事,法官一定要有平常之心,換位思考,如果他們就是我們的父母,我們的兄弟姐妹,我們該怎么辦?當事人到法院,對待他們一定按人心辦。就是這么一次讓百姓感受公平正義的機會,一定要學會以樸素的情感理解人民群眾的難處,熱情對待群眾,耐心細致地做好工作,給人民群眾留下一個好印象,留下一個好口碑。
"執(zhí)法如山"固然重要,但"執(zhí)法如水"更重要,"板著臉辦案"只是我們的外在形象,在法官的內(nèi)心深處,必須充滿對人民的熱愛,必須對百姓有尊重。以民為本,以民為鏡,以民為重,以民為先,是要一莊莊、一件件落實、實踐、實證的。司法的權(quán)威和公信力一定要建立在愛民、親民、為民的基礎(chǔ)上、細節(jié)中。
法律是死的,法官是活的,法律不僅僅代表了懲和罰,更重要的還有幫和引,法律是有溫度的。我們不僅要"鐵面"無私的辦案,更要把司法的公平公正、溫暖大愛傳遞給人民群眾。無情法律,有情辦案,無情判決,有情操作,法官不能成為機械,不能只會喊口號,把法律帶進每一個當事人心里,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,通過辦案的實際行動、真實故事影響和教育更多的百姓,讓其信服法律,而不是屈服法律。
從"一刻也不脫離群眾"的馬錫五到時刻感受"背后有億萬群眾審視的目光"的宋魚水,從扎根黑土地的金桂蘭到"真情貼近群眾"的陳燕萍以及"愛民為民"的龍進品,他們是"司法為民"的典型,我們應(yīng)以榜樣為例,真實地投入到每一個具體案件的審理中,讓司法為民成為一道看得見的風景,而不是一種縹緲的說教。